商業會計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明文規定,營利事業會計事項的表達及各類稅捐稽徵皆須以帳冊、憑證之記載為依據,此為會計事項之記載(即俗稱記帳)工作。

通常一般中小企業,尤其是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聘有專業會計人員記帳,而是將此方面繁雜的會計作業,委託事務所專業人員代理。

代客記帳服務工作內容包含:

  • 申報營業稅
    •  按月申報:應於次月開始15日內申報上個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按期申報:應以2個月為1期,於單月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 薪資及各類所得申報
    • 上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憑單申報應於次年1月31日前申報(網路申報則至當日晚間12點整)
  • 暫繳申報 
    •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之一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
    •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如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除經查明當年度一至六月份無營業額者外,稅務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
  • 清算申報 
    •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 未分配盈餘申報 
    •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