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注意事項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個人、軍、公、教、無統一編號者),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稅額內含。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公司、行號、有統一編號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稅額外加。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及第三聯為扣抵聯及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稅額及記帳憑證用。
  • 開立發票應按交易先後之次序、不得顛倒日期開立,不得跳開。
  • 發票如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錯誤之發票第二聯、第三聯註明「作廢」字樣,裝訂於存根聯上。

代扣所得稅注意事項

  • 每月支付薪資應自製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薪資扣繳辦法代扣所得稅,並於次月十日前向公庫繳納。未依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 營業地址如非公司所有,係向他人租用者,應代扣10%租賃所得稅,並於次月十日前向公庫繳納。
  • 上述代扣應繳納稅額未達2,000元者,免代扣。

各項稅務申報行事曆

  • 營業稅申報:每年一、三、五、七、九、十一月之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營業稅。
  • 暫繳申報: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稅額之計算方式為按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向公庫繳納。
  • 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申報上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報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記帳憑證應注意事項

  • 公司營業用之電費、水費、瓦斯費等,以用水、電地址為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租賃地為主。電話費以公司名義為主,認列費用。
  • 出售公司資產一定要開立發票。
  • 取得薪資申報資料,如非聘雇員工,請取得人謹慎注意,以免虛報受罰。
  •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單等一式四聯,第一、二聯由原開立發票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憑證。第三、四聯由進貨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憑證,並應當期申報,以免交查異常而受罰。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 非本公司名稱、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憑證。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統一發票或憑證。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交際費)
  • 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職工福利)
  • 自用乘人小客車。
  • 未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
  • 薪工資不得扣抵。